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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标准
日期:2020年01月14日

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产生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,对环境的危害也越来越大。目前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为焚烧处理和填埋处理,但是无论采用那种处理方式,都会有垃圾渗滤液的产生。由于垃圾渗滤液中含有多种重金属,特别是其中含有有毒的金属,如果隔离措施做的不及时就很有可能渗入到地下从而影响地下水,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植物的健康生存都存在着很大的影响,因此我国制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(GB16889-2008)对其做出了有关规定。

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
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,生活垃圾渗滤液(含调节池废水)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,可直接排放。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按照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。

表2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

序号

控制污染物

排放浓度限值

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

1

色度(稀释倍数)

4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2

化学需氧量(CODCr)(mg/L)

10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3

生化需氧量(BOD5)(mg/L)

3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4

悬浮物(mg/L)

3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5

总氮(mg/L)

4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6

氨氮(mg/L)

25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7

总磷(mg/L)

3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8

粪大肠菌群数(个/L)

1000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9

总汞(mg/L)

0.001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10

总镉(mg/L)

0.01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11

总铬(mg/L)

0.1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12

六价铬(mg/L)

0.05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13

总砷(mg/L)

0.1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14

总铅(mg/L)

0.1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,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、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,或环境容量较小、生态环境脆弱,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,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,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
表3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

序号

控制污染物

排放浓度限值

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

1

色度(稀释倍数)

3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2

化学需氧量(CODCr)(mg/L)

6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3

生化需氧量(BOD5)(mg/L)

2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4

悬浮物(mg/L)

3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5

总氮(mg/L)

2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6

氨氮(mg/L)

8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7

总磷(mg/L)

1.5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8

粪大肠菌群数(个/L)

1000

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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